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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苏师大科〔2014〕5号)

发布者:科技与产业部发布时间:2014-11-11浏览次数:19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繁荣与发展,扶持高水平学术著作出版,打造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学术品牌,提高学校的学术影响力和知名度,特设立江苏师范大学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以下简称出版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版基金按照自愿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立项的原则,资助学术价值高、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的优秀学术成果的出版。

  第三条 社会科学处负责管理出版基金,负责承担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申报工作。

  学校成立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查、遴选推荐出版基金资助的学术著作。

第二章 资助原则

  第四条 出版基金资助的著作须为学术专著。该著作具有正确的思想导向,科学的研究方法,创新的学术观点,严谨的学术规范。系作者在某一学科领域对某一专题从事多年深入探索研究,借鉴国内外已有资料和前人成果,经过系统、深入的研究,撰写的具有独到见解或新颖体系,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学术成果。字数一般要求在20万字以上,作者近五年在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与该著作研究方向一致、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

  申请资助的著作,原则上须为申报过省部级及以上后期资助项目的成果,或属于省部级及以上项目且验收合格的成果,或经修订后达到出版要求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等。

  第五条   下列成果形式暂不列入资助范围:

  (一)译著、论文集;

  (二)科普读物、普及类系列丛书;

  (三)教材、工具书;

  (四)音像制品、美术作品和文学作品;

  (五)另有其他出版资助的学术著作。

  第六条 列入出版基金资助的著作由社会科学处负责联系出版社出版,统一装帧。

  第七条 列入出版基金资助的著作每项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超出部分由作者筹集。

第三章 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我校在编在岗教师;

  (二)必须是著作权所有者。著作权属多人时(第一作者和全部作者的二分之一以上的撰稿人必须是我校教师),由第一作者提出申请,并须有全体著作权人的签名授权;著作权必须不存在任何争议。

  第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资助时,须完成全部书稿。书稿必须有两名具有正高职称的同行专家的推荐,推荐必须客观、公正,且有具体评价意见。

  第十条 申请人必须填写《江苏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申请表》,并附相应材料(包括书稿3部,已发表的相关学术论文,以及能反映书稿水平的奖励情况、鉴定证书和学术评价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出版基金每年受理一次申请。申请人一次仅限申请一个项目。

第四章 评议和审批

  第十二条 社会科学处负责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

  第十三条 实行书稿匿名评审制度,由社会科学处送校外同行专家审读,提出具体评价意见,并就是否给予资助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校评审委员会对书稿、专家审读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获2/3以上票(含2/3)者为通过。

  第十五条 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资助项目批准后,社会科学处负责与项目承担人签订《江苏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协议的,视为放弃项目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受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在出版时,须标注“江苏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字样,出版后须向社会科学处送交10本。

  第十八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存在政治错误、达不到出版要求、未能按期交稿等情况,社会科学处有权中止出版并撤消资助。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徐州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徐师大科〔2009〕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