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苏师大科〔2014〕13号)
为加强我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繁荣与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我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从繁荣和发展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的需要出发,结合我校学科建设需求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特色,按照“发挥优势、突出特色、整合资源、兼顾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原则,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优化传统学科与特色学科的结构,强化文文联合与文理渗透,通过重组与整合,建设若干个有较高水平与较大影响的校级重点研究基地。
二、建设要求
(一)校级重点研究基地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形成研究方向明确并具有可持续性,研究特色鲜明并能够充分发挥地域资源优势、学科优势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在科学研究方面,校级重点研究基地要充分发挥基础理论研究优势,面向学科前沿与社会需求,强化研究特色,使我校相关学科研究水平居省内乃至国内领先地位。
(三)在人才培养方面,校级重点研究基地要通过设立专职、特聘、客座研究职位等方式,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建立一支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
(四)在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方面,校级重点研究基地要通过举办各类学术会议、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建立图书资料库和信息网络等措施,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成为本学科的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基地。
(五)在咨询服务方面,校级重点研究基地要面向社会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成为江苏省尤其是苏北地区重要的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
三、管理体制
(一)校级重点研究基地是隶属学校、独立设置的科研机构。可自主安排科研工作,聘任兼职人员。校级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由学校聘任。
(二)学校负责制订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与管理办法;组织重点研究基地的检查评估;负责指导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并提供基地运行的专项经费。
(三)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实行基地负责人(基地中心主任、研究院院长或研究所所长等,下同)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订和实施基地建设规划;制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落实;负责聘任研究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四)校级重点研究基地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参与研究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提出资助额建议;参与研究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研究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协调本学科领域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
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学术委员会成员中校外专家占三分之二,基地负责人不能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五)校级重点研究基地人员由基地负责人按“带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明确规定研究人员在受聘期间的研究目标、研究经费、考核标准和奖惩措施等。在聘人员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续聘。
(六)校级重点研究基地要通过建立课题组研究人员聘任制和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机制,在全校科研体制改革方面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
四、项目管理
(一)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应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科研成果当作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主动从国内外有关部门承揽各种研究项目,广开科研项目和经费来源。
(二)校级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研究计划应具有重要理论意义或较大应用价值,目标明确,切实可行,经费预算合理。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左右。基地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优先资助具有新的学科生长点或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研究课题。基地重大项目由基地提出并经校学术委员会评议认可。
(三)校级重点研究基地的重大项目作为校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立项,并按照《江苏师范大学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苏师大科〔2014〕10号)有关规定管理。
五、成果管理
(一)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应充分发挥基础研究的优势,瞄准学科前沿,增强创新意识,树立精品意识,力争产出填补学科空白和具有学术前瞻性的创新之作。在积极从事理论研究的同时,兼顾实际问题的研究,为地方党和政府的决策提供建设性的、有影响力的咨询建议。
(二)校级重点研究基地经费资助的所有项目研究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江苏师范大学”。
六、学术交流
(一)校级重点研究基地每年须主办一次高水平的学术会议,研讨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发挥学术交流中心的作用。
(二)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应做好预算内学术会议经费,并报科技与产业部备案。备案报告包括: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要议题及会议人数,经费分项预算,会议成果的传播方式(如论文集出版、研究报告、会议纪要)等。
七、经费管理
(一)学校投入的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须专款专用。其中科学研究的经费所占比例不少于总经费的三分之二。
(二)科技与产业部负责将校级重点研究基地的经费预算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将批准经费拨入基地。经费使用范围限于与课题研究有关的必要开支。经费拨入基地后,由基地项目承担人按《江苏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苏师大科〔2014〕4号)使用。经费列支应由基地负责人签字方为有效。
(三)计财处为校级重点研究基地经费单独建账。
八、检查评估
(一)为了促使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尽快达到建设标准,学校每年对基地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每年年终各基地须在自查基础上填写《江苏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年度检查表》,于次年1月报送科技与产业部。
(二)学校对校级重点研究基地每三年组织一次评估,并给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的等次。学校优先推荐获得“优秀”等次的基地申报更高级别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对评估“不合格”的基地限期整改,直至撤销。
九、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徐州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徐师大科〔2007〕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由科技与产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