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苏师大科〔2014〕16号)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14-12-31  浏览次数: 17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鼓励和支持教学科研人员积极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其他形式的科技合作,推进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提高我校科研工作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同时保障学校、学部(学院)、科研机构等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项目是指除纵向项目以外的所有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委托我校教学科研人员承担的项目,以及我校教学科研人员与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的高校、政府、企业、基金会之间的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全校的横向科研项目由科技与产业部统一归口管理。

第四条 科技与产业部为学校各单位的横向科研工作提供管理服务、信息服务、开发服务和协调服务。

第五条 技术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与解除等相关事宜,按《江苏师范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苏师大科〔201417号)执行。

第六条 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学校将依据项目管理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内容,监督项目执行情况。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若出现问题,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所在基层单位和科技与产业部汇报。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须在每年度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未达到要求的,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时冻结其剩余经费,整改通过后,剩余经费方可继续使用。

第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持验收报告、委托方或合作方出具的同意结题证明或双方共同签署的终止合同证明,到科技与产业部办理结题手续,并由科技与产业部按照规定对相关科研资料进行归档。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是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部门,科技与产业部协助计财处管理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同时接受学校审计处的审计与监督。

第十条 科技与产业部对到账的横向项目予以编号,并通知计财处拨款;计财处依据横向项目编号建立对应财务账号。经费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做到专款专用,手续齐备,账目清楚,原始单据完备。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按照《江苏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苏师大科〔20144号)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可参照执行本办法。原《徐州师范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徐师大科〔2011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与产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