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苏师大科〔2014〕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技术合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科技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以“江苏师范大学”名义对外进行科技合作所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等各类技术合同。
第三条 技术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要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应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有利于维护学校的权益和声誉。
第二章 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
第四条 江苏师范大学校长是“江苏师范大学”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委托并授权技术合同的项目负责人或科技与产业部负责人为签订合同的代理人。
第五条 技术合同必须经我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江苏师范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后方为有效。除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外,任何学部(学院)、研究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技术合同。
对不符合本办法产生的技术合同,一旦发现或造成法律后果的,学校将追究二级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江苏师范大学科技与产业部为我校技术合同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代表学校对技术合同文本进行审核并加盖技术合同专用章;
(二)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登记;
(三)负责技术合同项目经费的分配管理,并配合学校计财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调、审核技术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
(五)负责技术合同文本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收存并移交档案馆归档;
(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江苏师范大学计划财务处负责技术合同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
第八条 江苏师范大学档案馆负责对我校签订及履行技术合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进行验收和归档。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九条 签订技术合同是法律行为,合作各方必须具备履行技术合同的条件和能力,技术合同的条款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约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办法;
(十一)合同的有效期限;
(十二)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专利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十条 技术合同由我方项目负责人与对方洽谈,也可请委托代理人参与谈判。我方项目负责人应对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如有问题须如实、全面地向所在二级单位及学校相关部门请示汇报。
第十一条 技术合同签订前,我方项目负责人必须认真调查和确认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不得与没有履约能力的组织或个人签订技术合同。必要时,我方项目负责人应要求对方经办人提供以下文件:
(一)证明经办人有权代表该当事人签订相应技术合同的授权委托手续;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该当事人依法成立的文件;
(三)证明该当事人资信情况良好的文件;
(四)其他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签订技术合同应当使用委托方提供的或国家规定的制式文本,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学校科技与产业部和计划财务处各保留一份。
第十三条 我方项目负责人应依据技术合同的性质和洽谈内容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填写技术合同书,并在“负责人或联系人”栏内签字。合同文本中所有条款,尤其是有关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的条款要慎重填写。我方项目负责人须对所签订合同的标的负全责。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文本中约定我方的违约、风险、泄密、侵权等导致的最大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技术合同的实际进款额。合同文本中仲裁地、诉讼地应首先选择学校所在地。
第十五条 与技术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报告、验收标准、技术条件、项目组成员名单等应随合同附上,作为合同的附件。中介机构介绍签订的技术合同,应将中介合同一并附上,作为技术合同的附件。
第十六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在技术合同签订及履行中应注意保密,不得泄露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如有必要,应在技术合同谈判前与对方先签订保密合同,并作出如下承诺:
“各方经办人保证,无论合同是否最终得以签订,各方在谈判、签约、履约及以后任何时间内均应对所知悉的对方的技术、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技术、商业秘密的持有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利用和扩散,否则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技术合同文本填写完整后,我方经办人须将经项目负责人签章的合同文本及《江苏师范大学技术合同项目审批单》(见附件1)送交所在二级单位的科研秘书。各二级单位分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应对学校负责,对签订、履行合同的项目组人员及技术指标、技术成熟度、经济合理性、风险、知识产权保护和法律上的可行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合格后,分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在《项目审批单》相应栏目内签字(章)确认。
第十八条 科技与产业部负责对二级单位科研秘书上报的技术合同文本办理审批手续,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对审批通过的合同文本,由科技与产业部加盖“江苏师范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对以下技术合同文本,有权拒绝用章:
(一)未经我方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章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损害学校合法权益的;
(三)缺少主要条款或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的;
(四)合同内容与其类型不一致的;
(五)存在其他问题的。
第十九条 技术合同应按学校授权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合作各方签订技术合同的手续完备后,我方项目负责人应于一周内将合同交科技与产业部和有关二级单位各一份归档。
第五章 合同履行、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条 技术合同生效后,技术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合同要求,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组织项目组成员认真、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同的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约定向对方当事人提交技术资料、设备、图片、样品、工艺配方、源代码、设计图、电子文档等技术成果载体时,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出具签收凭证,妥善保留往来的书信、电话记录、传真件、电子邮件等与技术合同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生效后,科技与产业部对合同金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合同将按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服务期限及委托方的付款期限等定期检查履行情况,项目负责人及所在二级单位应予配合;合同金额3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二级单位定期检查履行情况,科技与产业部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三条 除技术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合同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所在二级单位及科技与产业部报告:
(一)为对方解决了重大技术问题,或将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二)因不可抗拒原因或发生意外情况,预计合同不能如期履行;
(三)出现违约、风险、泄密、侵权或发生争议、纠纷等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履行完毕,项目负责人应尽快组织鉴定,完成验收或办理其他终止手续,并将鉴定及验收结果及时送交科技与产业部备案,并催告对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经费。若技术合同有效期满(效力延长的除外)后六个月内,项目委托方仍未出具验收(鉴定)材料的,我方项目负责人应将合同履行及有无遗留问题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二级单位及科技与产业部。
第二十六条 在履行技术合同的过程中如出现争议或纠纷,首先应由项目组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请科技与产业部协调处理,并提交原始记录与有关证明文件。若通过上述协调处理未能解决争议,需要仲裁或诉讼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到有关部门办理。
第二十七条 如合作方违反技术合同约定,应按规定索取违约金;造成损失的,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向合作方索取赔偿金。如因我方科技人员造成合同延期或达不到合同要求,应追查原因,尽力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如合同确属无法完成,则应立即签订终止合同协议,以防损失扩大。
第二十八条 任何一方不能按技术合同履约时,我方项目负责人均应及时提交书面报告,经科技与产业部审查同意后,尽快与对方协商办理合同变更或解除手续。技术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程序与技术合同订立程序相同。签约各方凡涉及到协商变动合同条款、改变履约情况等的书面及电信函件,均为合同的有效附件,应妥善保存,作为合同变更或解除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签约各方同意变更或解除已签订技术合同时,须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书。协议书由我方项目负责人签章,经科技与产业部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加盖学校技术合同专用章。
第六章 合同印章管理
第三十条 “江苏师范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由科技与产业部专人保管。技术合同经二级单位科研秘书审查、科技与产业部办理审批手续及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使用技术合同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第三十一条 “江苏师范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不得代替其他印章使用。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同意,工作人员不得携带印章外出。若印章丢失应立即报告,声明作废,同时办理其他必要法律手续。
第七章 责任承担
第三十二条 严禁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各二级单位对外签订技术合同或修改、补充技术合同。未经学校书面授权同意,各单位擅自对外签订的技术合同,视为违规合同。如损害学校声誉、造成无形资产流失或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签订技术合同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删改已加盖我校或合作方技术合同专用章的合同。违反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且三年内不得承担科技项目或从事科技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执行学校任务或利用学校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均属于学校所有(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退休、离休、已调离学校的人员)未经学校允许不得私自泄露、利用或转让,违者将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技术合同项目发生违约、风险、泄密、侵权或争议、纠纷后,我方项目负责人应配合科技与产业部查明原因,若系我方责任则应立即停止使用该项目经费直至问题解决。在解决纠纷或争议过程中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学校有权向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学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项目负责人实施追偿和问责。
第三十六条 因项目组或项目负责人主观原因和责任事故等,引起合同纠纷,导致学校败诉的技术合同纠纷,我校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项目负责人追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可参照执行本办法。原《徐州师范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徐师大科〔2011〕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与产业部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