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苏师大科〔2014〕18号)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14-12-31  浏览次数: 1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和管理,促进我校科技成果的推广与转化,提高我校产学研工作水平,更好地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本校师生员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品牌、资金、物质、技术、人力、场地等无形资产或有形资产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含专利,下同)。凡本校教职工任职期间以及离休、退休、调动工作之日起一年内,或学生在校期间,以任何方式所获得的与本校研究技术相关的成果,其所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均归学校所有。

第三条 毕业生和调离学校人员,在校期间所从事和接触的技术成果、资料等均属学校知识产权,在离开学校后两年内,应承担保密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产业等科技活动。具体形式包括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转让、使用权许可、以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自行投资实施转化、联合开发、非成果完成人使用他人成果实施转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也可交叉采用上述方式。

第五条 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依据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服从学校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

第七条 学校科技与产业部是学校科技成果的认定、管理机构,技术转移中心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实施单位。凡属学校科技成果,经科技与产业部认定后,可以划转到技术转移中心,由技术转移中心进行管理、转化和产业化等。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应及时将职务技术成果上报科技与产业部登记备案,并积极组织有关力量支持和参与技术转移中心组织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自行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实行学校与学部(学院)、独立研究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两级管理。技术转移中心负责了解我校可推广科技成果的研发进展,做好科技成果发布和企业需求的信息沟通和服务。各二级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等环节加强协调并给予必要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九条 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应积极推动成果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占为已有。成果完成人(项目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时,须经学校同意,成果完成人(项目组)也可自行转化,但应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学校享有的权益。

第十条 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须事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凡涉及国家权益或秘密事项的,须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校内外相关机构、单位、个人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人或机构,可从成果转化收入中提取5%作为技术转移的服务费。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签订等相关工作参照《江苏师范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苏师大科〔201417号)执行。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必须转入学校统一账户,经费到账后,由计财处通知技术转移中心,技术转移中心根据合同条款下拨。

第十四条 合同任务完成后,经二级单位审查同意,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应向学校技术转移中心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合同履行完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结算。跨年度的合同应在每年12月份将进度报告交技术转移中心,以便进行项目检查。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和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成果转化形式主要有学校投资、成果完成人(项目组)以技术入股形式实施成果转化,学校(技术转移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转化,二级单位和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共同组织实施转化,成果完成人(项目组)自行组织实施成果转化,非成果完成人使用他人成果实施转化等形式。

第十七条 学校投资、成果完成人(项目组)以技术入股形式实施成果转化的,学校提取净收益(转让收入扣除成本和税收等,下同)的10%作为管理费,剩余部分按照出资比例(学校出资所占股份与成果完成人技术所占股份比例,技术股份所占投资比例由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商定)进行分配,技术入股收益分配比例不超过50%

第十八条 学校技术转移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成果转化所得净收益按如下比例分配:学校30%,成果完成人(项目组)70%

第十九条 二级单位和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共同组织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成果转化所得净收益按如下比例分配:学校10%,二级单位20%,成果完成人(项目组)70%

第二十条 成果完成人(项目组)自行组织实施成果转化的,成果转化所得净收益按如下比例分配:学校10%,成果完成人(项目组)90%

第二十一条 联合开发的收益分配视成果转化的实际情况,由参与各方具体商定。

第二十二条 成果转化中所涉及的产品研制冠名或监制冠名必须经学校同意,并与企业签订产品研制或监制冠名合同。

第二十三条 非成果完成人使用他人成果实施转化的,成果转化所得净收益按如下比例分配:学校10%,成果转化人和成果完成人(项目组)90%(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分配比例)。

第二十四条 鼓励研究人员投入结题经费,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与科研发展基金共同进行成果转化,以合同方式确定收益的分配比例。

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中用于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经学校批准可一次性计入当年高等学校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的基数。

第二十六条 学校、二级单位收益中至少50%份额用于扶持本单位成果转化。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于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其成果转化业绩可作为考核、评优等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本校教职工经委派创办学校占有技术股份的企业。委派期间(时间根据学校和企业项目情况而定)的工资待遇、医疗等各种保险及委派期限,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委派人员签订书面协议予以确定。委派人员在约定期限内可回学校重新竞争上岗,重新上岗者享有与在校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

第二十九条 凡进入江苏师范大学科技园的创新创业项目,学校将视情况给予场地、经费等支持。学校每年从科技企业的股息红利中提取总额的20%作为创新创业基金,用于选择性扶持高科技项目及企业。

第三十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有权责令改正,并追缴违法所得。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我校教职工违反本办法及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私自与协作方交易,泄露技术秘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成果,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学校权益的,学校将按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恶意虚构技术成熟程度和技术水平,致使投资失败,造成股东损失的;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未转入学校统一账户的;对私自接受协作方现金物品的;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未能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三年内停止申报各类科技项目、不得晋升职称或解除聘任等相应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徐州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徐师大科〔2011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与产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