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苏师大科〔2016〕6号)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19-01-07  浏览次数: 10

江苏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苏师大科〔2016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管理,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加快提升我校科研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和国家基金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16107号)、《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6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科研经费是指用于科研活动(包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开发、成果推广或转让、技术服务、科技咨询等)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根据其来源,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作为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获得的经费及学校配套经费。我校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作为纵向科研经费管理。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从政府主管部门之外的渠道取得的各种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 对以我校名义或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取得的各级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相关科研管理办法、科研合同、委托协议等要求合理使用。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校长及分管科研、财务的校领导对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学校科研、财务、人事、资产、设备、审计、监察等部门是科研经费业务管理和监督的具体部门。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院、独立设置的校级或以上研究机构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监管责任。各学院、研究机构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学校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学院、研究机构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第六条 科技与产业部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协助计划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预决算管理工作。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审计处、监察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八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学校相关部门和所在基层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九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计划财务处、科技与产业部的协助下,按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办法,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等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条 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是指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预算,包括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含非税收入、企业及社会捐赠等)。

支出预算是指与科研相关的各类开支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以及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直接费用各支出科目预算不设比例限制,但需对支出的主要用途、测算方法和依据进行必要的说明,其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科目费用,自然科学类项目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包括教育学、艺术学等)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二)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学校因承担科研任务而产生的公共成本补偿支出及项目组的绩效支出等。

1.纵向科研经费的间接费用根据相应经费管理办法核定或合同约定的比例编制预算。

自然科学类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上限为: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包括教育学、艺术学等)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上限为: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2.横向科研经费的间接费用按合同约定编制预算,可申请按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40%预算间接费用。

(三)多个单位合作承担项目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签署合作协议,项目负责人和合作单位参与者分别编制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汇总填报预算。直接费用的转拨合作研究资金要根据预算和协议转拨。间接费用转拨依据相关规定与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预算经科技与产业部、计划财务处预审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项目组必须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且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

(一)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1.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等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科技与产业部审批。

2.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3.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技与产业部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二)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项目各方约定进行。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项目要求编制项目决算。编制时要严格按照学校财务部门提供的科研项目明细账,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经学校科技与产业部、计划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一节 纵向科研经费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财务账后,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相关部门批文、科研合同、学校相关部门文件统一办理立项和入账手续,确认科研经费收入。项目负责人须根据实际批准经费,制订经费预算表,经科技与产业部审核后,交计划财务处作为报销依据。

第十四条 纵向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违反规定或经费预算所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对没有经费管理办法的纵向科研项目,其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直接费用

1.设备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要合理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2.材料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数据采集及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也包括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专用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按照《江苏师范大学科研经费开支标准及报销程序暂行规定》(苏师大财〔201613号)执行。

6.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科研差旅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按照《江苏师范大学科研经费开支标准及报销程序暂行规定》(苏师大财〔201613号)执行。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包括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地区的签证费、护照费、国际旅费(含保险)、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邀请国外学者来华访问交流的国际旅费(含保险)、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报告费等。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及资料费、复印费、翻拍费、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劳务性费用。劳务费中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按照《江苏师范大学科研经费开支标准及报销程序暂行规定》(苏师大财〔201613号)执行。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按照《江苏师范大学科研经费开支标准及报销程序暂行规定》(苏师大财〔201613号)执行。

11.其他支出: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以上费用科目之外的直接开支,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项目研究过程中的野外考察、心理测试、问卷调查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按照《江苏师范大学科研经费开支标准及报销程序暂行规定》(苏师大财〔201613号)予以报销。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由学校根据项目预算一次性提取,统筹管理和使用。其中科研管理费由科技与产业部按照总经费的5%在间接费用提取;项目组绩效支出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结合科研实绩,最高按照间接费用减去科研管理费后的额度列支。绩效支出以酬金形式发放给项目组,并由项目主持人统筹分配。

科技与产业部根据项目组提交的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报告及结题验收材料等材料,经评估审核项目绩效情况,按年度发放。科研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项目绩效,并有权追回已发放科研绩效。

1. 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2.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3. 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逾期不结题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4. 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十五条 凡用纵向科研经费购置、按学校规定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产权归学校所有,必须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等相关手续后方可报销。

第十六条 纵向科研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签批报销。项目负责人经手的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财务一支笔共同签批报销。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财务一支笔为同一人的,其经手的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共同签批报销。单位大额资金支出按《江苏师范大学大额资金审批办法》(苏师大财〔20164号)执行。

第二节 横向科研经费收支管理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财务账后,科研管理部门根据科技合同和学校相关部门文件统一办理立项和入账手续,确认科研经费收入。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经费实行合同管理,按照项目合同预算的经费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合同中若无经费使用条款,需签署经费支出预算,其直接经费使用除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纵向科研经费支出的科目外,还可支出:

1.交通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学术调研或仪器设备运输所产生的交通费用,包括租车费、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车辆维修费等。

2.食宿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专家或技术人员非会议学术交流的用餐和住宿费,也包括项目研究中课题组加班产生的住宿费和餐费。食宿费的开支标准按照《江苏师范大学科研经费开支标准及报销程序暂行规定》(苏师大财〔201613号)执行。

3.代购实验设备仪器费:横向科研经费中为委托方代为购置仪器设备的,须在订立合同时附上拟采购的设备清单,采购完成后,须由委托方在科研项目代购设备验收单上加盖单位公章,由科技与产业部审核,计划财务处报销。

4.其他支出: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以上科目费用之外的直接开支,应由项目合同各方同意并签署补充协议,计划财务处审核列支。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除学校提取到账经费3%的管理费外,可根据项目负责人的申请提取到账经费的30%作为绩效,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可依据单位相关规定提取不超过7%的二级单位管理费。

第二十条 横向科研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签批报销。项目负责人经手的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财务一支笔共同签批报销。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财务一支笔为同一人的,其经手的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共同签批报销。单位大额资金支出按《江苏师范大学大额资金审批办法》(苏师大财〔20164号)执行。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和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纵向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可用于项目成果发表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如项目下达部门有结余资金退回要求的,按规定由原渠道退回;如项目下达部门没有结余资金退回要求的,项目结余资金可用于课题组新设校级科研项目的研究。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项目下达单位。

  横向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项目组可申请提取不超过结余资金70%的科技服务奖励,剩余资金在2年内可用于课题组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可用于课题组新设横向项目的研究。科技服务奖励以酬金形式发放给项目组,并由项目主持人统筹分配。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在执行期间应按规定每年填报年度报告,在如期完成或提前完成的情况下,经鉴定或验收合格者,应六个月之内到科技与产业部、计划财务处等部门办理结题和结账手续。

第二十三条 科技与产业部和计划财务处每年年终清理一次科研项目结余经费。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结账及结余经费划转手续,结余经费额度较小的全部转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统一管理,额度较大的暂时停止其经费使用,直至办理经费结转手续为止。

第六章 科研经费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科研经费间接费用中的管理费在提取之后由科技与产业部负责管理。科研经费支出涉及缴纳税款的,在科研经费直接费用中支出,由计划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终止或撤销原定项目,或项目下达单位及委托单位因某种原因要求终止或撤销原定项目时,各有关单位应将情况及时报告科技与产业部,按有关办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科研经费的转拨须按所签订的科研合作合同,经科技与产业部和计划财务处审批,并经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签字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科技与产业部、计划财务处应及时掌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动态情况,并负责向各拨款主管部门报告使用情况和决算情况。

第二十八条 分年度拨款的科研项目,在年度检查时由项目负责人按时向所在单位报送阶段性研究成果或进展情况的书面材料,同时送交当年的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由所在单位汇总后报送科技与产业部。对不能按时报送上述材料和报告的项目,科技与产业部有权做出冻结经费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凡项目下达单位有审计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须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

第三十条 各有关方面应认真执行上级部门和学校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当事人三年内的一切项目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11日起执行。原《江苏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苏师大科〔2014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与产业部会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