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苏师大科〔2014〕5号)
(苏师大科〔2014〕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繁荣与发展,扶持高水平学术著作出版,打造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学术品牌,提高学校的学术影响力和知名度,特设立江苏师范大学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以下简称出版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版基金按照自愿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立项的原则,资助学术价值高、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的优秀学术成果的出版。
第三条社会科学处负责管理出版基金,负责承担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申报工作。
学校成立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查、遴选推荐出版基金资助的学术著作。
第二章 资助原则
第四条出版基金资助的著作须为学术专著。该著作具有正确的思想导向,科学的研究方法,创新的学术观点,严谨的学术规范。系作者在某一学科领域对某一专题从事多年深入探索研究,借鉴国内外已有资料和前人成果,经过系统、深入的研究,撰写的具有独到见解或新颖体系,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学术成果。字数一般要求在20万字以上,作者近五年在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与该著作研究方向一致、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
申请资助的著作,原则上须为申报过省部级及以上后期资助项目的成果,或属于省部级及以上项目且验收合格的成果,或经修订后达到出版要求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等。
第五条下列成果形式暂不列入资助范围:
(一)译著、论文集;
(二)科普读物、普及类系列丛书;
(三)教材、工具书;
(四)音像制品、美术作品和文学作品;
(五)另有其他出版资助的学术著作。
第六条列入出版基金资助的著作由社会科学处负责联系出版社出版,统一装帧。
第七条列入出版基金资助的著作每项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超出部分由作者筹集。
第三章 申请
第八条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我校在编在岗教师;
(二)必须是著作权所有者。著作权属多人时(第一作者和全部作者的二分之一以上的撰稿人必须是我校教师),由第一作者提出申请,并须有全体著作权人的签名授权;著作权必须不存在任何争议。
第九条申请人在申请资助时,须完成全部书稿。书稿必须有两名具有正高职称的同行专家的推荐,推荐必须客观、公正,且有具体评价意见。
第十条申请人必须填写《江苏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申请表》,并附相应材料(包括书稿3部,已发表的相关学术论文,以及能反映书稿水平的奖励情况、鉴定证书和学术评价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出版基金每年受理一次申请。申请人一次仅限申请一个项目。
第四章 评议和审批
第十二条社会科学处负责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
第十三条实行书稿匿名评审制度,由社会科学处送校外同行专家审读,提出具体评价意见,并就是否给予资助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校评审委员会对书稿、专家审读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获2/3以上票(含2/3)者为通过。
第十五条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资助项目批准后,社会科学处负责与项目承担人签订《江苏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协议的,视为放弃项目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受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在出版时,须标注“江苏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字样,出版后须向社会科学处送交10本。
第十八条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存在政治错误、达不到出版要求、未能按期交稿等情况,社会科学处有权中止出版并撤消资助。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徐州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徐师大科〔2009〕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