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教师科研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苏师大科〔20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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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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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师大科〔2014〕8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教师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根据《江苏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苏师大科〔2014〕4号)的精神和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教师科研发展基金是指:
(一)按照《江苏师范大学科研奖励办法》(苏师大科〔2014〕1号)第五条规定的有关项目配套经费;
(二)科研项目结项后,按相关规定可以划转的结余经费。
第三条划入教师科研发展基金的配套经费或结转经费在校计财处单列账户。
第四条教师科研发展基金的使用须符合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相应项目的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徐州师范大学教师科研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徐师大科〔2011〕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由科技与产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