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教师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根据《江苏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苏师大科〔2014〕4号)的精神和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师科研发展基金是指:
(一)按照《江苏师范大学科研奖励办法》(苏师大科〔2014〕1号)第五条规定的有关项目配套经费;
(二)科研项目结项后,按相关规定可以划转的结余经费。
第三条 划入教师科研发展基金的配套经费或结转经费在校计财处单列账户。
第四条 教师科研发展基金的使用须符合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相应项目的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徐州师范大学教师科研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徐师大科〔2011〕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与产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