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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师范大学学术假制度实施办法(苏师大科〔2014〕9号)

发布者:科技与产业部发布时间:2014-12-17浏览次数:1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教师更好地开展学术研究,特设立学术假制度,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学术假制度,旨在为教师提供较为集中的时间从事科学研究,提高学术水平,按期完成科研任务,培育、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

第二章 学术假适用范围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学术假制度仅在我校在编在岗的专任教师中实行。

第四条 教师使用学术假,主要任务是从事与本人科研项目有关的学术活动。用假期间,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承担本校教学工作,不得在外单位承担教学工作及其他工作。

第五条 教师申请使用学术假,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是正在承担国家级项目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的负责人。

(二)教师连续在本校工作满3年。

(三)教师申请使用学术假须在上款规定年限内完成本职工作且各年度考核均须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四)使用学术假应不影响本单位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教师应服从所在单位的教学工作安排,在不影响教学工作的前提下,方可申请使用学术假。

第三章 学术假期限与使用方式

第六条 学术假期限为半年(含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

第七条 为了保证学术假的使用质量和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教师申请的学术假不得拆开或跨学期使用。

第八条 使用学术假一般不允许延期。

第四章 学术假审批程序

第九条 为便于安排教学科研工作,教师使用学术假须提前6个月申请,并填写《江苏师范大学学术假申请表》,提交用假期间详细的工作计划书,经所在单位和科技与产业部审查同意,送人事处审核后,报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经学校批准使用学术假的教师应完成或妥善安排好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使用学术假的教师如有在外单位承担教学任务等情况的,学校有权作出终止学术假的决定。

第五章 使用学术假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教师使用学术假期间,免除教学工作量,但须按专职科研人员要求完成相应的科研工作量定额。

第十三条 教师使用学术假期间其工资及津补贴照常发放。用假者应充分利用学术假提高业务水平和科研能力,按计划完成有关科研任务。

第十四条 学术假结束之后,用假者须向所在单位提交学术工作总结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在所在单位作学术报告。所在单位应对用假者在学术假期间的学术研究情况进行审查与考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用假者须在学术假结束的10个工作日之内,持所在单位开具的到岗工作证明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的学术工作总结等材料,报科技与产业部审核后,到人事处销假并办理报到手续。未及时办理销假手续且未及时到岗的工作者,将按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用假者应按学校规定参加年度考核。对按计划完成科研任务后按时到岗工作,并提交相关材料的,该年度的考核可定为“称职”及以上等级;用假者未能按计划完成科研任务或有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未按期销假报到的,该年度的考核视情节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第十七条 用假者应保持与所在单位的联系,所在单位应主动关心用假者的学习、生活等情况。涉及用假教师在休学术假期间的本单位其他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为支持教师使用学术假,学校在流动科研编制总额内预留项目编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徐州师范大学学术假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徐师大科〔2010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与产业部和人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