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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师范大学离职人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苏师大科〔2014〕11号)

发布者:科技与产业部发布时间:2014-12-17浏览次数:501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的有效性,确保离职人员承担在研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和经费的合理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离职人员包括因调出、辞职、辞退、统招升学、自动离职等缘由离职的我校原教职工。

第三条 以我校名义获得的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项目承担人在离职后要继续做好项目研究工作,并努力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项目成果属我校所有。

第四条 离职人员承担的校科研基金项目,按《江苏师范大学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苏师大科〔201410号)作撤销处理,项目经费按来源渠道分别归入校科研发展基金、校人才基金等。

第五条 凡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起科研项目经费一律暂停报销。项目主持人应在离职三个月内到科技与产业部签订《江苏师范大学离职人员科研项目管理承诺书》后,再按以下办法使用经费。

(一)纵向项目。项目承担人承诺项目成果署名“江苏师范大学”为完成单位的,可在项目结题和获得成果后,到科技与产业部办理经费报销手续。其中,属于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经费,按《江苏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苏师大科〔20144号)使用,但须预留项目经费的25%作为保证金;预留的保证金及属于学校配套部分的经费,待项目结题后方可审批报销。

(二)横向项目。以我校名义获得的横向科研项目,待课题委托方提供结题验收报告或相关结题证明后,再按《江苏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苏师大科〔20144号)一次性办理经费结转手续。

第六条 离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承诺书,或项目成果未署名“江苏师范大学”为完成单位的,或承担项目不能按时结题的,则停止项目经费使用。学校追回配套经费部分,并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项目中止或撤项。项目剩余经费按立项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离职人员科研经费报销审批一律到科技与产业部办理。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徐州师范大学离职人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徐师大科〔2008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由科技与产业部负责解释。

附件:江苏师范大学离职人员科研项目管理承诺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