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师大科〔2014〕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我校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促进我校科学技术进步和人文社会科学繁荣,特设立江苏师范大学科研基金项目(以下简称校科研基金项目)。
第二条校科研基金项目主要用于扶持我校中青年教师开展科学研究,支持校科研平台立项建设等。
第三条校科研基金项目分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专题研究项目三类。专题研究项目包括科研平台建设项目和有关委托项目等。
第四条校科研基金经费从校科研发展基金项目中列支。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五条项目资助对象:
重点项目资助对象为我校在编在岗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一般项目资助对象为我校具有中级及以下职称、年龄在40岁以下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专题研究项目资助对象为校级重点实验室、文科重点研究基地的专兼职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六条校科研基金项目对主持人实行限次申报。校科研基金项目资助累计不超过2次,且不能连续申报。
第七条校科研基金项目申报工作安排在每年下半年进行。其中专题研究项目按照指南申报,科技与产业部会同有关方面制订年度委托项目优先资助的研究选题,并以指南的形式发布。
第八条校科研基金项目申报评定程序:申请人填写《江苏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书》或《江苏师范大学自然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书》,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初评(委托项目由相关部门负责),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审,学校批准立项。
第九条以下项目在立项评审时优先考虑:
(一)中青年教师具有创新性或有应用开发前景的项目;
(二)能为申报更高级科研项目奠定基础的项目;
(三)其他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对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对科技产业发展有促进作用或有特殊贡献的项目。
第十条以下几种情况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有在研的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二)申请人三年内有科研基金项目被终止或撤项;
(三)申请人已获得过2次及以上校科研基金面上项目(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合并计算)资助;
(四)本年度结题的一般项目或重点项目的主持人连续申报当年项目。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校科研基金项目完成时间一般为两年。项目获准立项后,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填写《项目任务书》,认真编制研究工作计划,组织力量开展工作,确保项目按进度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主持人不得任意变动研究计划,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或改变研究计划的,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科技与产业部批准后方可调整或改变研究计划。
第十三条科研基金项目经费一次性拨付。
第十四条科研基金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图书资料费:包括项目研究中购买、复印、誊录、翻译相关图书、资料的费用;
(二)差旅费;
(三)材料费:是指项目研究中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费用;
(四)计算机消耗材料费和机时费(包括网络使用费);
(五)成果打印费、邮寄费、出版费;
(六)小型会议费:包括为完成项目必须举行的专题研讨会、成果鉴定费用等。
项目经费不允许课题组以外人员使用,不得用于出国和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不允许购置仪器设备。
第十五条校科研基金项目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经所在单位财务“一支笔”会签后报销。经费使用合理性和有效性的责任,由项目主持人承担。经费使用报销接受科技与产业部和计财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况的研究项目,科技与产业部将作撤项处理:
(一)项目到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二)项目实施情况表明主持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三)主持人因长期出国、健康不佳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四)主持人调离学校或因其他原因离职;
(五)未经批准擅自变动主持人或研究课题。
第四章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十七条校科研基金项目结题验收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年3、4月份。
第十八条项目结题申请验收程序:
(一)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应填写《江苏师范大学科研基金项目结题申请书》,连同最终成果(包括《项目任务书》)及有关资料提交所在单位,申请结题。
(二)项目组所在单位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对其所提供的材料就完成该科研项目的质量、水平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送科技与产业部。
(三)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对初审材料进行综合评价、验收。
第十九条结题、验收的标准及要求
(一)申请结题标准。项目研究是否按原计划完成《项目任务书》所规定的任务指标。具体要求是:
1.一般项目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项目主持人为第一作者)。
2.重点项目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项目主持人为第一作者);在研期间,如以同一研究主题申报获得部省级及以上基金资助项目,亦可申请结题。
3.专题研究项目申请结题,按照当年下达指南的要求和《项目任务书》明确的要求验收。
4.以上校科研基金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均须署名“江苏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
(二)项目完成质量参照以下指标评定等级:
1.项目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和科学性。
2.项目研究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3.项目研究所采用的方法、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4.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应用前景、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程度达到何种水平,能够取得怎样的综合效益;委托课题着重评价研究成果被委托部门的采纳和认可程度。
5.项目研究尚存哪些不足,该领域尚有哪些问题值得深入研究,有何进一步研究计划。
6.科研经费使用是否合理。
7.研究成果有无剽窃行为。
(三)结题、验收要求:
1.各单位应结合本学科的特点,正确掌握和运用上述标准。
2.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应向科技与产业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科技与产业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同一项目只能延期一次,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一年,否则按撤项处理。
3.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允许课题组在一年内对其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请验收。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按终止项目处理。凡在规定时间未完成研究计划,又未提出正当延期理由的项目,也按撤项处理。
4.对撤项和终止项目,学校追回已拨付经费,项目主持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校科研基金项目由科技与产业部会同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共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科技与产业部每年发文公布校科研基金项目结题评审结果。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徐州师范大学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徐师大科〔2008〕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科技与产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