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师大科〔2017〕1号)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江苏师范大学贯彻落实江苏省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政策措施实施办法》(苏师大发〔2017〕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加强财务管理与科研工作的有效衔接,规范学校科研财务助理管理,结合我校科研、财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科研财务助理是指为学校科研项目服务,以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为主要服务内容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二条科研财务助理的聘用及管理遵循“按需设岗、依法用工、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三条各学院、研究机构、项目(课题)组可根据实际需要及科研项目和经费情况申请设置科研财务助理岗位。其中,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项目(课题)组必须设置科研财务助理岗位。
第四条岗位职责
(一)协助项目(课题)负责人对科研项目(课题)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为项目(课题)组提供精细化、科学化、专业化服务;
(二)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原则,协助项目(课题)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提高项目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并对所服务的科研项目负有保密义务;
(三)负责科研项目(课题)的资金支付和财务报销事宜,根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财务制度,初步审核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提高工作效率;
(四)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协助项目(课题)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实现预算动态管理,推进科研经费预算执行进度;
(五)协助项目(课题)负责人按规定程序办理预算调整手续;
(六)负责编制科研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协助项目(课题)负责人办理结题和验收,并协助各级审计、财政、科技部门或受托机构组织的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五条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由学院、研究机构、项目(课题)组提出岗位设置申请(包括岗位设置计划、用工时限、工资来源、工资标准等),所在单位负责审核并上报岗位需求,经科技与产业部、计划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报人事处设岗。其中,科技与产业部负责审核科研财务助理岗位数量和必要性,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经费来源。
第三章岗位聘任
第六条科研财务助理可在现有学校核定的岗位中统筹解决,或以劳务派遣方式聘用编制外用工,或由在职人员兼任。鼓励采用编制外用工和在职人员兼任的方式聘任科研财务助理。
第七条任职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二)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具备较强的人际交往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及合作能力;
(三)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财会、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背景,熟悉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科研项目(基地、团队、平台)管理和科研经费管理等制度。
第八条使用学校岗位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必须符合学校聘任标准,按照学校现有的规定和程序进行招聘。以编制外用工的方式聘用财务助理在岗位申请获批准后,由学院、研究机构、项目(课题)负责人自行聘用,结果经所在单位审核通过后报科技与产业部、计划财务处和人事处备案。在职人员兼任科研财务助理,其现有劳动或人事关系保持不变。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九条聘用编制外用工由人事处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购买有关社会保险。在职人员兼任科研财务助理由用工单位根据岗位职责签订工作协议,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条计划财务处牵头,科技与产业部、人事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负责科研财务助理的业务培训、继续教育,指导科研财务助理开展业务工作。
第十一条学院、研究机构、项目(课题)组负责科研财务助理的日常管理和考核,保存相关档案记录,提出续聘或解聘的意见,并办理相关手续;支持科研财务助理开展业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科研财务助理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使用学校岗位聘用科研财务助理的薪酬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和学院或研究机构的有关绩效分配办法执行。编制外用工和兼职科研财务助理的薪酬标准,参照徐州市相关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服务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第十三条编制外用工和兼职科研财务助理的薪酬来源于各类有劳务费预算的科研项目经费和可用于支付劳务费的其他经费,学院、研究机构、项目(课题)负责人应确保在科研财务助理聘期内有足够经费用于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等费用的支出。
第十四条学院、研究机构、项目(课题)负责人需将编制外用工和兼职科研财务助理的薪酬报人事处审核,人事处将其薪酬发放汇总表报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按月从相应科研经费中将科研财务助理薪酬转入劳务公司或发放至科研财务助理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学院、研究机构、项目(课题)组终止科研财务助理人员的聘用时,须及时向所在单位、科技与产业部、计划财务处和人事处报备,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科研财务助理选聘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院、研究机构、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得选用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人员作为科研财务助理。
第十七条科研财务助理岗位人员应遵守学校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期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计划财务处、人事处、科技与产业部负责解释。